15840131427

『不予批捕』涉嫌骗取出境证件罪,成功为其争取不予批捕

2020-10-10

【案由】骗取出境证件罪

【受理阶段】侦查阶段

【基本案情】

嫌疑人隋某作为某大学招生负责人,为吸引更多的国外留学生,通过出口劳务中介带回了一批非裔人士,让其伪装成留学生在校内学习。后因这些人并不在校内生活,导致大批非裔人群涌入社会成为焦点,引起社会关注。公安机关以骗取出境证件罪对犯罪嫌疑人隋某采取强制措施,隋某家属找到行仁律师事务所。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行仁律师迅速介入案件,积极与隋某进行沟通,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很快找到了突破口。

根据相关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明确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

通过对该法条的全面解读,行仁律师认为,“出境”是该罪名认定的重要构成要件,而隋某的实际行为是带外籍人员入境,不构成所谓的“出境”情况,不符合骗取出境证件罪的认定。

据此,行仁律师对相应法律法规以及解释进行了综合的分析和详细的解读,出具法律意见至检察院,证明隋某不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并与办案机关和检察院进行了多次有效沟通,希望检察院不予批捕。

【案件结果】

最终,在行仁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检方采纳辩护意见,做出了对隋某不予批捕的决定。

【办案心得】

本案能够达成“不予批捕”的结果,是办案律师对案件相关法条深入掌握的结果。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必须要以尊重事实为前提,全面透彻的掌握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做到对案件相关法条全面解读、熟练运用,寻求切入点。在此基础之上充分沟通,积极与办案机关和检察院进行沟通、陈述己方观点,最大限度的争取办案机关的认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