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一张信用卡却被判刑——信用卡诈骗罪了解一下
2019-11-22

现今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的人越来越多了。但是,信用卡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同时潜在着风险。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哦。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3日、8月10日,朱某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行车证,房产证等证件,在夏邑县农业银行、夏邑县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分别透支199934.99元、99992.89元。至案发时,经发卡银行催要,上述透支款未归还。

裁判结果

河南省夏邑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责令被告人朱某某退赔所骗取被害人的财产。

朱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典型的恶意透支行为。

 

 

 

相关法律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面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分析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信用卡诈骗的主观故意;

(3)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虚假的、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或者具有恶意透支的行为;

(4)数额较大(5千)、巨大(5万)或特别巨大(50万),或者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大多数人都办理了信用卡,但是“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