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毒与吸毒被判刑会有什么不同?

 藏毒的行为涉嫌运输毒品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吸毒不构成犯罪。
  一、藏毒的行为
  1.藏毒的运输毒品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 甲 基 苯 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2.藏毒的持有毒品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XX或者甲基XXX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XX或者甲基XXX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XX、甲基XXX(冰X)、吗X、大麻、可X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吸毒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吸毒的,在上述幅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赵磊
赵磊
行仁创始合伙人、首席律师
赵磊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有10余年的执业经验,于2016年创立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至今已带领律师团队办理刑事案件500多起,为数千人提供过法律帮助。 执业以来,赵律师始终秉承着“提供更好的辩护,并使人人都能从中受益”的使命,将刑事辩护的专业化建设作为不懈的追求。基于对刑事辩护专业化的整体把控,以及丰富的刑事司法经验和精湛的刑事辩护技巧,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擅长经济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案件、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 赵律师还曾担任数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有着极为丰富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经验,对刑事法学、诉讼法学、证据学、侦查学皆有深入的研究。先后应邀在中国刑辩论坛委员会、庭立方法律风险防控培训中发表演讲。 带领律师团队办理的案件(部分): 1、参与办理贩卖毒品案: 贩卖冰毒被判七年,成功排除非法证据,推翻原审判决,改判两年十个月 2、参与办理不予批捕案例: 涉嫌贪污一百多万,接受委托后48小时内,成功争取到不予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 3、参与办理无罪释放:对贩卖毒品案件当事人,提出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4、参与办理成功撤案:破坏监管秩序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证据不足、撤销案件的结果 5、参与办理不 起 诉:当事人涉嫌贪污100多万,成功为其争取到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结果 6、参与办理大幅度减少刑期:贩卖毒品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刑期由7年减少到2年10个月 7、参与办理无罪释放:对非法采矿案件当事人,提出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8、参与办理变更罪名:当事人涉嫌诈骗200多万元,犯罪数额减少到40万元,成功为其变更成职务侵占罪 9、参与办理成功轻判案例 参与办理未成年人活埋杀人案:面临无期徒刑,成功辩护突破量刑标准,因此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10、参与办理成功减少犯罪金额 参与办理诈骗案:以“银行过桥”诈骗他人5年累计670万,成功辩护减掉500余万元,直接减少数年刑期
李珍一
主任律师
李珍一律师执业以来,始终专注于刑事辩护专业领域,目前经手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积累了大量刑事公诉、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代理被害人刑事控告类案件的实践经验。李珍一律师尤其擅长毒品类、暴力类犯罪案件,在其亲办的案件当中,不乏在批捕阶段提出无罪意见被采纳,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且不被继续追诉的案例。 李珍一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秉承细致、较真的工作作风,善于挖掘案件细节,从细微之处发现当事人无罪、罪轻的情节。能够结合谈判、调解、现场调查等多种方式,为当事人尽快争取到取保候审、轻判、无罪等结果。
李珍一

行仁各专业领域刑事研究与辩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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