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法集资案件从犯的辩护要点
2019-11-23

该类犯罪除个别主犯外,还有大量的为非法集资行为提供有偿帮助的犯罪嫌疑人接受审判,该类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牵动着许多家庭的心,尤其是部分此类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有正当工作、对社会没有强烈的恶意,仅因法制意识淡泊导致沦为阶下囚,令人惋惜。对此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要注意下列问题:

一、区分与主犯的共同犯罪故意

非法集资类案件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标准简单易执行,主犯比较容易入罪。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础上如符合下列八点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因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明显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重很多,因此,在主犯构成集资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从犯要谨慎区分与主犯的主观故意,尤其是从犯对主犯实行过限的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谓实行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如果非法集资案件中从犯对主犯上述八种情形是明知的,依然参与犯罪活动,则可能在集资诈骗的犯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如果不知晓,则应当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础上构成共同犯罪。

二、严格区分共同犯罪金额的认定

非法集资案件的主犯往往通过多个渠道进行吸收资金的行为,除了具体参与组织、策划及聘请的相关工作人员外,还有大量为主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员,该类人员从中收取了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了非法集资的共犯。但此类共犯的涉案金额的认定应当以其本人具体实施帮助行为所涉及的资金为限,也就是共同犯罪中从犯一般以其涉嫌的具体犯罪作为被追诉的事实。

三、科学掌握从犯退赃金额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只需退缴上述费用,即可依法获得从轻处理。也就是,主犯的退赃范围是各受害人的损失,而上述从犯的退赃范围仅是非法获利。为争取从轻处理,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在上述非法获利范围内积极退赃。

四、全面审核证据

非法集资类案件,因涉案人员众多、资金流复杂,公诉机关的取证存在很大的难度。辩护人在辩护中要谨慎看待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对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力、证明目的作出科学的判断,争取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