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种类和条件
(一)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和《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需要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1、构成犯罪并且情节轻微;2、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特别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措施:一、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五)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针对犯罪主体仅限于未成年人